上诉人南宁(中国一东盟)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
国际黄金 2021-11-10 23:0963未知admin
上诉人南宁(中国一东盟)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静、原审被告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、深圳前海景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
合于上诉人南宁(中邦一东盟)商品交往一切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静、原审被告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、深圳前海景洲资产打点有限公司合同纠葛一案,本院一经审查终结。因你着落不明,根据《中华百姓共和邦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法则,向你通告投递本院(2020)粤01民终17480号民事鉴定书。该案民事鉴定主文实质为:驳回上诉,庇护原判。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,由上诉人南宁(中邦-东盟)商品交往一切限公司累赘。自愿出本通告之日起,通过六十日即视为投递。